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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学院医疗保险互助办法(2011)
2012-10-19 00:00   审核人:


新乡学院医疗保险互助办法

院政办字〔2011〕35号

为建立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保障学院未加入全市财政全供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教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制度的实施意见》(豫政[2007]68号)和《新乡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新政[2008]1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范围:全院未参加市医疗保险的教职工,主要指人事代理、校内编制人员。

二、适用本办法人员,须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保。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保规定报销以后,多出部分在学院医保互助金中报销。

三、建立新乡学院医保互助基金

1.学院医保互助金由两部分组成,其一,学院人事代理、校内编制人员工资总额的3%;其二,上述人员本人工资总额的2%。

2.上述款项,学院在每年9月份一次性拨付校医保专户。个人2%部分从本人7月份工资中扣除。

四、医保互助金的管理

1.建立个人帐户

给本办法适用人员建立个人帐户。个人交纳的2%部分和学院拨付的3%中的0.5个百分点划入个人帐户。

2.建立医保统筹基金:学院每年拨付3%中的2.5个百分点作为统筹金,解决职工住院费用问题。

3.个人帐户中的金额用于个人门诊就诊,门诊定点医院为校医院。所患疾病在校医院不能确诊或确诊后无条件治疗需要转往其他医院的,由校医院院长签字办理转诊手续。经转诊到指定的定点医院就医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可按规定到学校医保科办理报销手续,而后到学校财务处报销。未经转诊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负担。

4.住院费用报销,参照《新乡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执行,按城镇居民医保报销后,到学院报销的费用,不设起付点,未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的,起付点按《新乡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执行。

五、医保互助基金的结算

1.住院病人,住院费用个人先行垫支,学院每半年报销一次。报销时,应携带住院病历、正式发票和城镇报销凭据,经医保科按照医保政策审核后,3000元以下费用由处长审批,3000-5000元的由主管院长审批,5000元以上由院长审批。

2.在校医院就诊的教职工采取记账方式,由学院医保科将费用直接划拨到校医院。经批准外出门诊的教职工,报销时须携带门诊病历、处方、正式发票,经主管处长审批后方可报销。

3.参加城镇居民医保后可凭城镇居民医保报销后的复印件由医保科审查签字后到学校财务处报销。

六、异地就医

本办法适用人员,异地就医须经市医保局批准。事先未经许可的就诊费用市医保局和学院一律不予报销。

七、严禁虚开就诊发票,严控自费药的报销,一经发现将从严从重处罚。

八、本办法实行期间,若发现重大、特大疾病,医保基金不足时,学院另行追加。

九、本办法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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