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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学院水电管理暂行办法
2012-10-19 00:00   审核人:


新乡学院水电管理暂行办法

(院政办字〔2009〕10号)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电管理,有效地节约水电资源,减少浪费,降低办学成本,使水电管理逐步规范化、科学化,保障正常的教学、科研、生产、办公、生活秩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后勤服务总公司负责学院水电暖供应管理和节水节电宣传、实施工作。家属区的用水、用电、用暖服务,要逐步向市供水、供电、供暖部门移交。

第三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节水节电第一责任人,同时要明确一名人员具体负责本单位用水用电的管理工作。全院教职工要增强节约意识,养成节约习惯,自觉遵守学院关于水电节约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自觉节约每一滴水、每一度电。

第四条 学院对全院水电实行统一协调、分层量化管理。按有关水电计量规范要求,根据水电使用的不同性质,分别计价。

第五条 学院水电的管理,坚持谁使用、谁受益、谁出钱的原则,坚持先预交费用刷卡后使用的原则,坚持节能改造一次性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

二、水电暖的供应

第六条 学院内各住户(包括教职工的临时住房)和利用学院资产进行经营活动的单位,用水、用电、取暖一律实行安装卡式表进行计量。

第七条 新校区学生公寓安装智能计量装制,定量供应,多用自付。

第八条 绿化用水本着循环利用的原则,锅炉房附近原则上使用锅炉回排水,化粪池附近使用化粪池内积水,运动场使用自来水。

第九条公共照明(路灯)时间,原则上夏秋季节为晚8点至早5点,冬春季节为晚6点至早7点。平时路灯采取隔一亮一照明,节庆日或重大活动时晚11点前全亮,晚11点后隔一亮一。

第十条 各单位因教学、科研、办公等需要增容1KW以上的用电设备、各类空调及电采暖器具者,须经后勤管理处批准。

第十一条 外单位借用水、电,须经后勤服务总公司同意后,装表计量,并按有关标准收费。否则按窃水、窃电处理,由学院内直接责任人支付罚款。

第十二条 基建、维修工程施工使用水、电,由负责基建维修部门向后勤服务总公司申请,装表计量,水电费由施工方支付。施工单位需向后勤总公司交纳一定的水电费押金后,方可施工。

第十三条 门面房、摊点、食堂、浴池等用水、用电、取暖需与后勤服务总公司签订协议,装表计量,全额收费。

第十四条 凡是利用学院水、电资源创收的单位和个人,要向后勤服务总公司申报,交纳全额水电费。

三、水电暖费的收取

第十五条 在安装卡式表进行计量之前,水电仍按现有的计量表的计量收费,暖气按建筑面积的90%收费,收费标准按学院对后勤服务总公司承包的标准收取。本院教职工水电暖费从本人工资中扣除。外来住户由后勤总公司直接向用户收取,拒不交费的从本院分房户的工资中扣除,并停止供应。

第十六条 家属区居民用户(含家属楼、青年教师公寓),水电费按照新乡市供电局、自来水公司的收费标准收取。门面房、摊点、校内经营性活动、基建、维修工程用水、电现行水、电费价格按照新乡市供电局、自来水公司的收费标准,加上一定损耗后,按成本价收取。

第十七条 基建、维修工程能够安装水电表的应尽量安装水电表,按市场价收取水电费。对于不能安装水、电表的,按国家关于基建工程用水用电规定的办法收取费用,并先从学院预付给承包方的工程款中预扣除,工程验收后一并结算。

第十八条 各住户和各经营单位的水电暖费实行刷卡预交费用。

第十九条 因各种原因未能对水电表进行技术改造的,在接到水电管理部门通知五日内到后勤服务总公司办理缴纳手续。逾期不缴纳者,后勤服务总公司可断水、断电,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当事单位或个人负全部责任。

四、水电暖设施的维修

第二十条 后勤服务总公司对办公区以及新老校区公共设施部分负责具体维护维修工作。并经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后勤总公司要设立水电暖服务热线,派专人负责,做到随叫随到,确保服务范围内的正常用水、电和取暖的正常供应。

第二十一条 办公楼、教学区、学生生活区水电设施维修及家属区楼顶和水电暖主管道非人为因素造成的维修,采取经费总体承包的办法。学院在核定具体经费标准的情况下,由后勤服务总公司负责维修。各单位报由后勤服务总公司进行的维修,按市场价收取维修费。家属区其他部位的维修由住户向后勤服务总公司申请,后勤服务总公司按市场价收取费用。

五、奖惩办法

第二十二条 杜绝非工作性质的长明灯、长流水现象。严格做到“五关”:即出门关电灯、关电脑、关空调、关饮水机、关门窗。

第二十三条 学院各单位要加强对本部门管理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用水用电取暖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窃水窃电窃暖现象,除要求其恢复原状外,水电费按当年或前一年最高用量的1.5倍结算,逾期不交纳罚款者,由后勤服务总公司将处罚通报财务处,由财务处从单位经费或个人工资中扣除罚款。

第二十四条 对学院各单位及师生员工违章用水用电取暖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劝阻、举报者,按罚款的40%奖励举报人员。

对于不在学院财务处领取工资的单位和个人的窃水窃电窃暖行为,通过加收承包费来进行处罚,或从本校教职工分房户的工资中扣除。

第二十五条 各管理区域和各单位如发现有违章用水用电现象,由各自管理部门负责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逐级上报有关领导。

第二十六条 对违章用水、用电处理、处罚有异议者,可在处罚之日起五日内到做出处理的相应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由处理部门会同后勤管理处、财务处、教务处、校工会、学生处、保卫处等有关部门进行复议,复议结果在15日内给予答复。

第二十七条 水电管理工作中,对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者,根据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水电管理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和对水电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取得显著成效的人员,给予一定的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

六、其 它

第二十九条 暂行办法中所涉及到的水电暖计量的改造费用由学院支付,原则上不从家属楼住户直接收取改造费用。

第三十条 由于技术改造牵涉人员多,范围广,因此学院本着先易后难的原则,先改投入少的、后改投入多的,先改容易改的,后改难改的,逐步分阶段实施。

第三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之前有关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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