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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学院招投标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2012-10-19 00:00   审核人:


新乡学院招投标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院政字〔2008〕4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院的权益,保证工程和物资采购的质量,规范工程及物资采购项目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止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院所有基本建设工程、修缮项目及设备、物资采购项目,凡具有竞争性的、批次 1万元以上的经费开支项目,必须依照本规定进行招标。

第三条 招标工作应当坚持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规范与简便高效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制约和监督机制。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院成立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院长担任,副组长由招标项目的主管院领导、纪委书记担任。成员由纪检、工会、院办、监察、审计、设备、财务、基建、后勤、法制办、图书和招标项目使用部门的负责同志组成。招标工作中的重要事项须由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学院招标工作的政策、规定;

(二)负责确定招标项目范围、招标方式,审定重要项目的招标文件;

(三)审定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专家的组成人员;

(四)负责组织、实施、监督、检查招标工作和项目实施情况;

(五)否决违反法纪、法规及本规定的定标结果,并作出相应处罚。

第五条 招标领导小组下设招投标办公室,招标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 贯彻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制度;

(二) 负责全院招标工作的协调、管理;

(三) 审阅各招标小组拟定的招标活动和招标文件;

(四) 接收和处理投标单位及有关方面对招标工作的投诉;

(五) 负责学院招标工作资料库的建立和文档管理。

第六条 招标领导小组下设招标监督小组(由监察、审计、财务组成),按照法律法规和学校文件对招标工作的全过程进行监督,主要职责是:

(一) 监督招标前期准备工作及招标过程是否符合相关程序和规定;

(二) 参与对招标文件的审查和评标方法的审定;

(三) 确定评标专家小组成员,小组成员中专家评委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四) 参加评标、定标过程,参与考察及合同项目完成后的验收;

(五) 对项目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六) 学校招标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在院招标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按照管理工作的职责划分,成立以下招标小组(组长由相应部门责人担任):

(一) 基建项目招标小组,负责学校基建项目招标组织工作;

(二) 后勤项目招标小组,负责学院后勤项目招标组织工作;

(三) 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实验材料项目招标小组,负责学院实验设备、教学仪器及网络设备等项目招标组织工作;

(四)教材、图书项目招标小组,负责学院教材、图书项目的招标组织工作;

(五)其他项目招标小组,负责招标项目的招标组织工作。

第八条各招标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起草各小组的招标实施细则;

(二)申报招标项目,起草招标文件;

(三)负责按批准的招标方式组织招标;

(四)起草和落实合同的签订、履行;

(五)接受评标委员会成员或有关人员对招标项目进行验收检查;

(六)收集市场信息,负责招标项目有关材料的记录与文档管理;

(七)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章 招标项目和范围

第九条 凡属下列项目,无论使用学校预算资金或单位自筹资金,涉及相应项目的有关单位都应根据项目类别,通过相应的招标工作小组进行招标:

(一)基建项目:包括基本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有关的设备、材料等的采购;

(二)后勤项目:包括改建、扩建和修缮工程项目以及与工程项目有关的设备、材料等的采购;一般设备及学生公寓用品、燃料、学生饮食大宗物品等的采购;

(三)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和器械、实验材料、办公自动化设备(包括耗材)、计算机、网络设备及器材、应用软件等的购置;

(四)消防器材、图书、教材、医疗器械及药品的采购;

(五)资金在 1万元以上的具有竞争性的其他项目;

(六)依照有关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

第十条 对因各种原因无法实行公开招标的,可以经招标领导小组同意,由招标小组集体论证,按相关程序签订采购(工程)合同。但应形成工作纪要,并报招标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 购买价值总额在1万元以下的其它项目,由相应业务部门按有关规定,实行三人以上的集体采购。

第十二条 纳入市政府部门管理的建设工程和政府采购招标,依照市招投标管理规定执行。不宜实行政府采购的,由学院实行招标采购。

第十三条 建立严格的项目招标审批制度。凡符合本规定第二条的项目,招标方式必须报经学院招标领导小组批准后再予以实施。任何部门不得将应招标的项目不招标、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章 招 标

第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招标人是指在学院招标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按照管理工作职责划分成立的招标小组;所称投标人是指参加投标的法人实体或有关单位。

第十五条 招标工作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要求,可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委托招标或结合项目实际议定的其他招标方式,招标方式由招标领导小组审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的项目,设标底的,投标人不得少于三个;不设标底的,投标人不得少于五个。委托招标由委托招标机构组织招标,领导小组派人参与评标和监督。采用其他方式招标的,由学院招标领导小组批准成立的专家组或有关部门参与的评标小组办理(确定投标人的数量、审查投标人的资质、评标等工作)。招标项目可充分利用以往的招标结果。对信誉好、执行合同情况好的单位或产品,在市场价格基本不变的情况下,经领导小组批准,在一定时期内可延用以往的招标结果。

第十六条 招标人必须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公告、招标启事),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名称、实施地点、技术要求、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标准、标价含义、开标时间、评标原则、特殊项目标段的划分、付款结算方式、工期的确定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招标文件的编制要严谨、科学、合理,使投标单位投标报价具有合理性和可比性,以便评标和合同的签订。对特殊工程,在招标文件中可明确规定项目主要材料及规格。

第十七条 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在一定范围内公布招标项目,不得有意限制或排斥符合条件的投标人。

第十八条 为审查投标人的资质、实施能力和业绩情况,应要求投标人提交下列材料:

(一) 营业执照副本;

(二) 法定代表人证明;

(三) 法人授权委托书;

(四) 资信证明;

(五) 主要业绩表;

(六) 招标人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

第十九条 为规范投标人的投标行为,使其履行应尽的义务,所有招标项目应实行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制度。即按项目预算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一般为项目预算的1%到10%,具体收取方式及金额由责任单位在标书中做出详细规定。保证金由财务处负责收取和存放。

第二十条 招标人应严格审查投标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质量、价格、遵守合同的信誉情况。凡采取违法、违规、违纪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参与竞争的,一经发现,取消其投标资格。已经中标的,则予以否决。凡在我院工程建设、采购中被院方认定为信誉较差的投标人,在资格审查时取消其投标资格。

第二十一条 与招标工作有关的所有人员均不得向他人透露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相关情况。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对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的,一般应在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3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五章 开标、评标、中标

第二十三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二十四条 评标由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负责。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及具有招标法规知识和实践经验、办事公正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 5人以上单数。重要项目的招标,应由部门分管院长或委托有关负责人主持。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名单一般由招标办公室随机抽取产生,经院招标领导小组负责人批准后,在招标前半天内通知本人。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招标会议召开前必须保密。

第二十五条 与投标人有亲属或有利益关系的人员,不得参加相关项目的招标工作。项目招标部门直接参与招标组织活动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不能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工作确实需要的,可列席招标会议。

第二十六条 根据实际情况,招标人可建议评标委员会评选确定一个或几个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供选择。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招标启事公布的评标原则和方法,对投标人进行评审和比较,评委实行记名投票,择优确定中标人,如选定两家以上中标候选人时,须排出先后顺序,由主持人当众宣布结果。

第二十七条 招标监督办公室应组织有关人员对评标委员会确定的中标候选人进行考察。经考察了解,如拟定中标人或候选中标人不具备履行合同条件,应从其他拟定中标人或中标候选人中依次选择,由招标领导小组审批。

第二十八条 招标监督办公室要指定专门工作人员对开标、评标、中标过程进行记录。纪委指定专人现场监督开标、评标过程。定标后,评标委员会成员和监督人员在评标结果等工作记录上签名,以便存档备查。

第二十九条 定标后,由招标人向中标人正式发出中标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有关条款签订书面合同。如在规定时间内,因中标方原因未按要求签订合同,招标人可另选他人。中标方的投标保证金不退,作为违约金处理。

第三十条 招标人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及履行合同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招标确定的结果组织实施,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凡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或变更时,应由招标部门领导请原评标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并报请领导小组批准。

第六章 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对应按本规定施行招标而未招标的项目,审计部门对有关单位提供的审计资料不予受理,财务部门不予支付该项目的各种款项。

第三十二条 参与招标工作的所有人员均应遵守学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要坚持原则,严守机密,廉洁自律,与投标人有亲属或有利益关系的要主动向招标办公室申请回避,违反纪律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三十三条 本校工作人员在招投标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依照有关党纪政纪之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 招标活动中拒绝监督,或招标采取走过场,明招暗送,泄露标底的;

(二) 与投标者相互串通,阻扰、排挤其他投标者公平竞争或干扰招标活动,使招投标不能正常进行的;

(三) 与投标单位相互串通,故意损害学校利益的;

(四) 招标过程中,接受投标单位的吃请、娱乐和旅游,接受投标单位的回扣或有价证券等不上交的;

(五)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购进的货物为以次充好、价高货次、假冒伪劣产品的;

(六) 将必须进行招投标的有关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

(七) 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

第三十四条 违规违纪处理:

(一) 属招标工作小组责任的,当次招标无效并给予通报批评;并视情节暂停或取消直接责任人的招标成员资格。

(二) 属投标者责任的,当次投标按废标处理,并取消该项目投标资格。情节严重的三年内禁止其参加我校的各种招投标活动。

(三) 属项目组责任的,当次招标无效并给予通报批评,并视情节暂停或取消直接责任人的招标成员资格,由项目单位另派人员参加。

(四) 属评标者责任的,其当次评标视为无效,取消主要责任人的评标成员资格。

(五) 对违纪者,交由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五条 招标小组在发出招标文件的同时,应发出学院制定的《招投标廉政告知书》,在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经济合同时,须同时签订《廉政建设责任书》。

第三十六条 重要项目完成后,招标小组要将实施情况报招标办公室,招标办公室应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或有关人员进行验收。凡未按合同执行的,招标领导小组将追究招标小组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招标办公室及各招标小组要根据招投标工作情况和合同履约情况建立投标供应商(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制度。对信用评价好的单位,今后招标将作重要参考。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由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学院招标工作领导小组。

第四十条 部门制定的有关招标管理的文件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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