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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学院融资引项奖励办法
2012-10-19 00:00   审核人:


新乡学院融资引项奖励办法

(院政办字〔2009〕15号)

为调动学院教职工融资引项积极性,加大融资引项力度,解决学院目前的资金困难,加快学院发展,根据《新乡市引荐外来投资奖励办法》(新政[2004]24号)精神,特制订以下奖励办法。

1、为学院引荐取得捐赠或赞助资金的,按实际捐赠或赞助金额或资产实际价值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

2、为学院引荐取得期限在3年(含3年)以上,利率不超过国家同期基本银行利率的10%的银行贷款,按贷款到账金额的8‰给予一次性奖励;期限在1——3年的,按贷款到账金额的6‰给予一次性奖励;期限在1年(不含1年)以下,按贷款到账金额的3‰给予一次性奖励。

3、为学院取得或引荐无息或低于国家同期基本银行利率资金的,除按上述第2条规定的奖励外,另根据资金使用期间以即时国家基本银行利率计算,按节约利息额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

4、为学院引进项目的,在项目完成时,按照该项目给学院带来的实际价值,经双方协商后给予一次性奖励。

5、同一资金或项目有两名(含两名)以上引荐人的,要确定一名主要引荐人,由主要引荐人获取和分配奖金。

6、市政府若出台新的引荐外来投资奖励办法,我院将参照新奖励办法给予奖励。

7、学院党委书记、院长、主管财务的院领导及财务处正副处长不享受该奖励。

8、本办法自2009年4 月 1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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