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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学院借款管理办法
2012-10-19 00:00   审核人:


新乡学院借款管理办法

院政办字〔2007〕1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校内各单位借款行为,保证学院资金的正常运转,防止坏账的产生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借款是指学院暂借给院内有关单位或个人的各种款项,如暂借的材料款、设备购置款、差旅费、人员经费及其他经费。

第三条 经办人办理借款、报销、冲账等相关手续需凭经费本。

第二章 借款原则

第四条 预算控制原则。学院不办理无资金来源、无预算或超预算的借款,各单位应在核定的预算指标或经费限额内办理借款业务。

第五条 公款公用原则。借款只能用于教学、科研、行政等公用性支出,学院不对私人借款。

第六条 专款专用原则。所借款项必须一事一借,专款专用,严禁相互挪用。

第七条 按时清理、按时结算原则。借款前帐不清,后款不借。不能一借多用、长期挂帐,造成债权关系混乱。

第八条 明确责任。经批准同意借支的款项,必须由借款经办人(以下简称经办人)负责办理借款手续和还款手续,经办人必须是我院正式在岗职工。

第九条 及时催收。学院财务处应严格控制借款回收或报销时间,加强账龄分析,及时进行催收。

第三章 借款办理程序

第十条 提交借款报告。上面必须写清借款事由,经费预算,并经有关领导签字同意并填制一式二联借款单,第一联借款时交出纳处附记账凭证后,第二联留财务处长处作为冲销借款的依据,借款凭证不再退借款人;由财务人员填写报账回单给报账人员;办理借款必须由经办人认真、完整填写借款单。借款单要真实、准确写明借款的单位或个人、日期、资金来源、用途、金额,字迹清楚不得涂改。经办人签名必须是本人亲笔,不得由他人代笔。同一份借款单上,不得签署两个或两个以上经办人姓名。

第十一条 审批借款。所有借款应按规定程序办理借款及报销手续,严格执行学院财务审批权限。按《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现金结算范围以外的款项,超过1000元需办理转帐结算,一般不提供现金借款。借款须经所在单位负责人或经费项目负责人审批签字。特殊情况下现金借款(含差旅费借款)超过3000元的,须具备情况说明,并报主管财务院长签字。一次性付款的设备购置或修缮专项,货未到或工程决算审计前不办理借款;

第十二条 办理借款。经办人凭填写完整手续齐全的借款单到财务处办理借款。

第四章 借款的报销期限

第十三条 差旅费借款,出差人员返校后在一周内办理报销冲账手续,差旅费的报销按照《新乡学院差旅费报销的规定》(另行规定)办理,因故未出差的应及时办理借款退还手续。

第十四条 一般零星采购借款,购置办公用品、书刊杂志、图书资料及其他物品,在一个月内办理报销冲账手续。

第十五条 人员经费借款、学生奖学金等可以先借后冲,凭个人签收单在两周内办理报销冲账手续。

第五章 借款的清理

第十六条 借款实行“专人负责,定期清理,及时报告”的原则,由财务处落实借款的清理工作,定期提供清单,请各单位或个人及时清理冲账。

第十七条 所有借款原则上应在本年度内冲账列支,以便完整反映本年度的实际支出,编入本年决算。

第十八条 因各种原因造成三年以上未办理报销的借款,财务处应列出清单,逐项查明发生时间及形成原因,分清责任,专题报告经院领导审批或提请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处理办法,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

第十九条 对已办理核销的借款应作备查登记,并保留追索的权利。

第六章 责任

第二十条 各单位负责人或经费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或本项目经费借款业务的真实性、合理性、合规性及经办人员的资格负责。

第二十一条 各经费负责人、经办人应严格借款程序,按规定用途使用所借资金,并对所借经费的报销、归还等后续工作负责。如果报销票据与借款用途不符,主管院长不予签字、财务处不予报销。凡超过借款归还期限、财务处发出催报通知后一个月内仍不办理结算手续的,学校将停止本部门一切经费支出,所产生的后果由所在部门主管领导负责。

第二十二条 长期无故不报账的,与单位目标责任制考核挂勾,影响该单位预算经费及其他经费的支付,并追究借款单位的领导责任。

第二十三条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结算借款的,经办人应事先写出报告,明确延期天数,经部门主管院长和主管财务院长审批、财务处批准后方可适当延期。

第二十四条 经办人校内调动、退休或调出学校,必须先到财务处结清所有借款,方可办理相应人事变动手续。

第二十五条 财务处办理借款业务时应认真细致地审核,符合要求的方可办理。不按规定程序办理造成损失的,将追究有关会计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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